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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5 2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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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雷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行政审批过程技术保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收到议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详细了解了您提出的问题,学习了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将我们目前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介绍如下:

(一)安全评价过程的准则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安全评价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安全评价通则》(AQ-)、《安全预评价导则》(AQ-)、《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原安监总危化〔〕号),规定明确需要对评价对象的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等进行阐述分析,并不涉及您所提及的反应收率等全部技术信息;

(二)对专家行为的规范要求。原浙安监管危化〔〕99号中《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检查行为规范》明确了保密原则,“专家应保守受检方或审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受检方或审查对象以及委托方同意,不得带走相关书面和影像资料;因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受检方或审查对象发送过来的安评报告、安全专篇等技术文件资料,仅限用于本次审查、考核等,不得私自扩散。”

(三)对可研阶段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缺项漏项的判定。根据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为避免上述否决项对企业项目进度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兼顾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保密问题,在保障安全风险分析的前提下,我们在审批时是允许部分化学品物质在报告中以代号说明,但相关的安全风险辨识和对策措施不可缺少,否则涉嫌存在重大缺项漏项,不利于项目推进;

(四)技术审批资料的提交形式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为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我们局推出了网上电子申请、资料网上提交等快速服务渠道,方便办事企业。但若企业对电子申请方式存在很大的顾虑,也可视情形选择不提供电子版本资料、适当延长审查时间审查纸质资料的审查方式。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宝贵,主要涉及制度顶层设计方面,我们根据企业的需求,也提出以下措施供您参考:

(一)安全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明确,“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资格审批是应急部、省应急厅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相应许可。

(二)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导则修订方面。现行编制导则是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相应的修改修订工作要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修订规定的程序执行,如向我们市局征求意见,我们一定会把您的意见向上反映。

(三)审查形式的改革方面。审查分两个层面:报告的审查和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目前各种类型的政府性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早已取消,企业或安评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报告评审。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我局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上位法支持。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征求我们意见时,我们一定会把您的意见向上反映。

联系人:王瑜,联系。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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