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因拆迁补偿问题发生矛盾,拆迁部门为了节省拆迁成本,经常会以各种理由否定拆迁户房屋的合法性,进而“理所当然”在不给补偿的前提下实施强拆,而对于农村拆迁而言,“一户多宅”就是拆迁部门强拆的惯用理由,这到底合法吗?今天笔者就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的一则“一户多宅”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李某的房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xx区xx街道,该房屋始建于年,该房屋具有土地证和建房批准手续,年李某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多年来李某与其父母一直居住生活于此。
年3月,拆迁部门(街道办)向李某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以案涉房屋系旧房、违反“一户多宅”为由,将李某的房屋强制拆除,李某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遂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李某的房屋,属于应拆的旧房,我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依法落实非法一户多宅的清理整治工作,强拆前依法向李某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强拆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侵犯他人物权,农村村民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继承取得的宅基地房屋的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拆迁部门以所谓“一户多宅”为由强拆,已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即便按照拆迁部门所谓的“一户多宅”相关文件,拆迁部门在认定“一户多宅”上也应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出具《处置意见书》,并保障李某的陈述申辩权利,而本案中拆迁部门显然未履行上述行*程序,因此其关于“一户多宅”的认定也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拆迁部门以“一户多宅”为由,将李某依法继承的宅基地房屋强制拆除,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征地拆迁期间,许多拆迁户依法继承的、向同村村民购买的宅基地房屋,经常被认定成“一户多宅”,但实际上,并非是所有“一户多宅”情形都是违法的,拆迁部门如未经严格的调查就实施强拆行为,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地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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