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关于开展创建法治市、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要求,现将我省拟命名的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示范单位和年度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示时间:
4月18日至4月27日,共10天。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拟命名单位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
接收反映意见的部门与联系方式:
省委依法治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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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