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年度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6号)、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浙海渔法〔〕98号)和《关于上虞市等三市、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浙海渔*〔〕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年度禁渔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区域及时间
1.钱塘江干流绍兴段(嘉绍大桥以西至柯桥、萧山交界处)及重要支流浦阳江、曹娥江,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其中,曹娥江四环大桥至城南大桥、上浦闸至指石山江段,禁渔时间延至9月30日24时。
2.绍兴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其中,上虞区皂李湖、小越湖、驿亭东泊和西泊,禁渔时间提前从3月15日0时起实施(禁止捕捞鲫鱼、鲤鱼等自然产卵鱼类);新昌县澄潭江镜岭大桥上至石门水库大坝,禁渔时间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禁渔期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举措,认真做好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工作。要积极争取属地*府的支持,完善禁渔期管理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深入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围绕禁渔期前、中、后三个阶段,各有侧重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敢于宣传,善于发声,占领舆论制高点。禁渔期前要发布禁渔期通告,将宣传工作同执法巡查相结合,增强渔民和社会公众对禁渔意义的了解。禁渔期间要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