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府,市*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县级*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府办公室
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县级*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县级*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市)*府对市*府确定的本行*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府对各区、县(市)*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府与各区、县(市)*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各区、县(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有面积等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第五条各区、县(市)*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区、县(市)*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六条各区、县(市)*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区、县(市)*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检查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标准农田占补(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各区、县(市)*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评分制。市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策规定,结合当年下达各区、县(市)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以及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制定《县级*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作为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评价体系。
第三章考核等次
第九条考核结果根据得分(分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前2名为优秀,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十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本行*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低于省、市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本行*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省、市下达的任务指标;
(三)本行*区域内标准农田保有面积低于省、市下达的任务指标。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采取“县级自评+市级审核”方式,各区、县(市)*府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评材料,由市考核部门按照职责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部署。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评。各区、县(市)*府按照《县级*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和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评,上报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府对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核评分。市考核部门对各区、县(市)*府提交的数据、材料进行核实,并给出评分结果。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依据评分结果,综合确定对各区、县(市)的考核等次并予以通报。市考核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和评分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负责。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市)*府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市)*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区、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对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县级*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绍*办发〔〕92号)同时废止。
来源:绍兴市人民*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