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泥技术中心首席执行官Federico Vitaletti一行访问北京凯盛
主持人:刚才谈了很多行业上的事,我们最后把话题还要拉进来,因为我们毕竟面向普通的读者,跟大家讨论一下大家关注的话题,您觉得2400元个税抵扣这个事,大约什么时候能够落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
吴英案进入了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吴英的父亲表示,他一直未获得允许会见女儿。她的辩护律师张雁峰的会见请求,则进入了“死循环”:看守所说,浙江省*法委有指示,会见吴英必须要有办案机关批准。省*法委说:会见不归他们管……(3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 首先,律师被“踢皮球”,是“会见难”的常态表现,特别是在所谓“敏感案件”中。虽然相关法律都规定:律师拿着相关证件就应当允许会见当事人。最高法也认可律师有权会见吴英,但实践中却受到众多杯葛:或用千奇百怪的“内部规定”限制会见。或什么理由也不说,但就是不让会见……如此种种,最终使公民的受辩护权打折扣。 其次,关于吴英父亲要求会见被拒。1990年的《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看守所方面一般不允许近亲属见面。如果羁押的是“死囚”,只是规定“死刑执行后,要通知家属”。所以,吴英父亲难见女儿,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此前,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药父也只是最后领到了骨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正因为“可以准许”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并非强制性,导致实践中死囚的最后会见权利不是全部得到实现。 即使死囚生前罪恶滔天,让家属见最后一面,以体现司法的人道精神,这恐怕是当下社会的共识。好在出台于22年前的《看守所条例》正在修订中,能否在新规中明确“家属提出会见应当批准”以保障死囚的最后会见权利呢?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行,这么弄去吧。”局长拍了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