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
11月7日上午,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二位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房屋行政征收案件在绍兴中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绍兴中院副院长裘霞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来自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等30多家市级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从事法制监督的工作人员、市级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近百人在旁听席观摩此次庭审。
此次旁听活动由绍兴中院和绍兴市司法局联合主办,是贯彻浙江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旁听百场庭审”活动的具体举措,旨在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活动对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决策工作的促进作用,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本案原告系上虞区某居委会居民,被告为上虞区人民政府。原告认为上虞区政府对其住宅和部分厂房作出征迁改造的批复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上虞区副区长陈刚出庭应诉。
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围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请求撤销批复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旁听庭审活动后,市中院、市司法局组织参与庭审的人员、市级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围绕案件情况开展集中研讨,同时邀请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析指导,谋划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绍兴中院副院长裘霞指出,此次旁听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动“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等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希望通过此次活动,提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将行政审判锻造成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力量,共同为实现法治绍兴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通过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开展旁听,有助于查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短板,研究改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决策、规范执法水平。”市司法局副局长郭黎帆表示。
附:律师代理意见
陈某某诉绍兴市上虞区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批准案件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代为办理其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批准纠纷案件,指派冯凯、王玲作为陈某某的代理人,经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和被告提供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向被告发问:
1、年度曹娥街道越爱居委征迁改造项目的批复中的“征迁”两个字是什么意思?
2、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被告可以就征迁改造项目作出批复?
3、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中所说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是什么意思?
4、涉案批复中第4条“补偿资金在协议公告生效后支付”中的“补偿”是什么意思?
一、原告主体适格。
1、涉案批复虽然是对曹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但是已经外化为曹娥街道办事处执行年度曹娥街道越爱居委征迁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该批复第五条规定“年度曹娥街道越爱居委征迁改造项目按本批复执行”,该批复对越爱居委征迁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产生了法律效力,对越爱居委征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产生了利害关系,事实上曹娥街道也是依据该批复对被征迁户实施的征迁改造。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4、6、7、8可以看出因为被告作出涉案批复原告已经就部分房屋签订补偿协议,且补偿协议已经生效,也就是说涉案批复导致原告及其他被征迁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涉案批复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主体适格。
2、原告主体适格,上虞市电子塑料厂已经在年8月3日被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原告为上虞市电子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第二条:“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4、被告作出涉案批复之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绍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不能作出涉案批复。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第八条:“各区政府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前,应当按照《绍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
5、被告实施涉案批复未制定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方案。
6、被告所谓的签约率和履行率没有证据支撑,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被告就没有履行,房屋也没有拆除,怎么可能是%呢?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起诉征收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是只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凯、王玲
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