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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9 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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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张某是浙江省绍兴市某县某村的村民,张某在本村有一套二层小楼,房屋面积64平方米。年6月,县政府核准并为张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4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

年1月,因该村涉及征收拆迁,张某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补偿不合理,张某一直未能与街道办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过程中,村委会为张某开具证明,经村委会证明:张某在该住宅用地上建有两间二层楼房,并一直由张某居住使用,张某自年开始一直使用该房屋。

年8月,街道办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张某的两间二层小楼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后,街道办于年12月将沈某的二层楼房拆除。

张某不服,将街道办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街道办强拆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街道办答辩:

1、张某年申请过拆旧建新,案涉房屋属于当时拆旧建新时应拆未拆的房屋,虽然产权仍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这是由于该房屋未及时办理注销,该房屋产权已归属村委会,张某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2、该房屋产权应属村委会,街道办也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街道办是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合法拆除。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张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第二,街道办拆除两间二层楼房的行为是否违法?

第一,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街道办拆除的两间二层楼房系经县政府核准并颁发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登记人为张某。当街道办行使对该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时,与张某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张某是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张某有权提起诉讼,张某具有原告资格。

第二,街道办拆除张某的两间二层楼房违法。

根据年张某的建房申请表,当时的“现有房屋占地面积”为平房两间50平方米、辅房一间20平方米;该房屋与本案两间二层楼房的地址、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住房种类均不能互相对应一致;

其次,村委会为张某出具了证明,证明张某自年起就一直居住二层楼房,村委会无相反证据证明能够推翻该事实。街道办辩称该房屋系应拆未拆房屋,房屋属村委会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既然街道办所拆除的房屋系张某所有,街道办既未与张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又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就将张某所有的房屋强制拆除,该强制行为显属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拆除张某两间二层楼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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