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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5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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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杨某的祖宅在浙江省绍兴市xx乡xx村,修建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由其爷爷建造,后杨某兄弟三人继承了该处祖宅

年时,兄弟三人约定,祖宅左边的一间房屋,为杨某所有,面积大约为30平方米。后杨某和其二哥因工作的原因,户口从该村迁出,常年居住于外地,只有大哥依旧住在村里。年,杨某大哥去世,祖宅无人管理使用,至年时,祖宅中的房屋有部分屋顶倒塌。

年8月,县政府发布《农村空房整治方案》。年12月,村委会和杨某的二哥约定,按照县政府确定的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年1月,村委会打电话给杨某,告知其祖宅已经被强拆,将按照每平方米80元对其继承的部分进行补偿,补偿款大约元。

杨某认为村委会强拆祖宅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房屋损失20万元和屋内财产损失3万元。

村委会辩称,其已经和杨某的二哥达成了协议,其拆除房屋并不属于强拆。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村委会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2.杨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村委会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催告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等。具体到本案中,村委会明知杨某系祖宅的继承人之一,但并未告知杨某,和杨某进行协商,就强制拆除了祖宅,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关于焦点二:杨某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村委会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应当对杨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但本案的标的物已经灭失,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对案涉房屋作出评估。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根据同村村民关于房屋屋顶已经倒塌的证言,结合其他调查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的状态属于,屋顶倒塌但泥墙尚在。

根据本地农村住宅建设习惯,屋顶倒塌之后残留的泥墙,不具有继续利用之价值,同时因杨某已经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拆之后,其对房屋所占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灭失,本院综合评价确定其房屋损失为5万元。

另,杨某父母去世已久,杨某又长期不在屋内居住,屋内物品及其有限,法院酌情确定杨某屋内物品损失为元。对于村委会要求的按照县政府发布的文件确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三、法院判决

1、村委会强拆杨某祖宅的行为违法;

2、赔偿杨某损失五万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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