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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方案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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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96号)要求,全面摸清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的底数,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精细化管理,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文件于年4月起由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96号)要求,启动文件制定工作。年4月22日和5月9日召开工业固废制度体系建设项目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

制定文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环发〔〕21号)、《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72号)、《“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浙环发〔〕26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31号)、《绍兴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办发〔〕81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核查范围和内容。将本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纳入危险废物产生核查工作范围,并明确四个方面核查内容。

(二)建立核查机制。建立以产废单位自主核查为主,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监管核查为辅的核查机制。

(三)整改情况和变更信息报送。明确了产废单位整改和变更信息报送相关规定。

(四)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依法及时将危险废物产生核查情况予以公开,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媒体监督举报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等行为。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刘玉磊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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