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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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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号)、《浙江省财*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8号)精神,我局结合绍兴实际制定了《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局


  年8月22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按照从严、务实、节俭的原则,规范培训费开支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号)及《浙江省财*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行*事业单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使用财*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机关、人大机关、*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租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进一步改进培训形式,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单位现有的会议室、会场、培训中心等场所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校、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在单位现有会议室培训的并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可按培训伙食费标准的80%以内给予支付。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培训审批制度,对外出培训必须经过审批,从严控制培训费用,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府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如专项工作确需组织培训的,可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加强对培训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监察、财*、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财*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财*补助的市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举办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财*局负责解释。

详见绍兴财税网-服务大厅-通知公告-财*公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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