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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医保政策有调整官方解释来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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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城乡筹资标准已确定!

医保政策有调整!

近日,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绍兴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42号),确定了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缴费时间,统一了全市转外就医个人自理比例,降低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普通门诊起付线,快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缴费期

注意!从年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请不要忘记缴费哦!

二、统一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

自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医院医院的区分,转外个人自理比例政策调整见下表:

举例:

假设刘女士为嵊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院就医,年1月因病情需要转医院(为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共计发生政策范围内费用为元,相比于旧政策,刘女士按照新政策医保可多报销元。

三、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减半

自年1月1日起,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由元降低至元,即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达到元即可纳入报销范围。

(内容来源:绍兴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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